代履行的費用由誰承擔責任

代履行的費用由誰承擔責任的答案是:當事人承擔

代履行的費用由誰承擔責任

行政強制法第51條第2款規定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該義務可以由他人完成的,根據《民訴解釋》第五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可以選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履行該行為義務有資格限制的,應當從有資格的人中選定。必要時,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代履行人。申請執行人可以在符合條件的人中推薦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請自己代為履行,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准許。

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根據《民訴解釋》第五百零五條規定,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間內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還可以依照該規定再次處理。

(1)代執行的義務—般是作為義務,如拆除違章建築。對不作為義務,如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執行,就不能適用代執行。而且該作為義務還必須可由他人代為履行,有些針對特定人的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有些針對特定人的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的義務則不能適用代執行,如服兵役。

(2)義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故意不履行義務。

(3)代執行的他人既可以是執行機關和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是執行機關自身。如中國森林蟲害防治條例規定:被責令限期根除病蟲害者不除洽的,森林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除治,由被責令限期除治者承擔全部費用。

(4)執行結束後,由義務人支付代執行所發生的費用。代執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三個階段:告誡、代執行、徵收費用。告誡以書面的形式作出,規定—個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期限。在告誡所設定的期限內,義務人沒有履行義務,並且具有主觀上的故意而不是實際不能履行時,始得代執行。在特殊情況下,由於形勢緊迫,也可不經預先告誡和不待期限屆滿,立即代為執行,這種情況又稱“即時代執行”。代執行完畢後,由執行機關向義務人收取執行費用,執行費用以代執行的實際支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