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哪年開始徵收

1、現行的房產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後開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2、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税試點將於2012年開始推行。但鑑於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截至目前為止,房產税只在上海和重慶兩處試點進行。

房產税哪年開始徵收

1、我國房產税按照地方標準,由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根據我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二條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2、第三條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第四條房產税的税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

1、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房產税的特點:房產税屬於財產税中的個別財產税,其徵税對象只是房屋;2、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税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税餘值徵收,對於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税。

2、房產税的徵税對象:房產税的徵收對象為房產。所謂房產是指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包括其附屬的設備,但不包括獨立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囱、水塔等。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遮擋風雨,可供人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存物資的場所。

3、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税;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税。房產税的徵收範圍:房產税徵收的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