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產權到期怎麼辦

40年產權到期怎麼辦的答案是:續期

40年產權到期怎麼辦

40年產權的房子產權到期後可以續期。40年一般是商用土地,購房者應首先確定樓盤的合法性,看它是否具備基本的《土地證》、《規劃許可證》、《工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銷售許可證》五證。不管是40年、50年還是70年,都有到期的時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租土地。依據法律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35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規定:

①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②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通過總結,我們可以知道,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情況:

①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②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首先是土地規劃用途不同,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平常的住宅建設用地最高是70年,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以及綜合用地,最高為50年,而商業、旅遊和娛樂用地,最高只有40年。

所以40年、50年和70年這三種不同產權的房子,用途是不一樣的!

然後是產權為70年的房子,也就是住宅,可以落户口,而產權為40年或者50年的房子,就不能落户口。雖然很多也能夠滿足居住的要求,但是其土地的使用性質,決定了房屋本身仍然是非住宅性質,所以一般來説不能落户口,子女也就不能劃分到相應的學區,就近入學。

同時,生活費用也不一樣,70年產權的住宅,在水電費上是按照民用標準收取,價格相對較低,而非住宅性質的、40年或50年產權的房子,則是按照商用標準來收取,價格要貴很多,並且一般不通燃氣。

另外,貸款條件也不同,購買非住宅性質的、40年或50年產權的房子,一般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如果辦理商業貸款,也只能得到總房款的五成或六成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