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關係是什麼

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關係是什麼

1、所謂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發表的作品,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許可其他網站進行轉載、摘編;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通過網絡轉載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發表的作品的網絡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3、兩者即都是著作權人擁有的權利之一,持有人都是著作權人。但三種權力側重的方面不一樣,權利實行範圍也不一樣。

4、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有何區別。根據法律對“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廣播權”指向的是媒介主動傳播作品,受眾(聽眾、觀眾)必須按媒介安排時間或地點被動的接受作品的權利;而“信息網絡傳播權”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眾(聽眾、觀眾)可以自行選定時間和地點,主動地通過媒介接受作品的權利。這才是“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本質區別所在,與採用的傳播媒介並沒有直接關係。

5、簡而言之,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雖然同屬於著作權,持有人都是著作權人但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廣播權是被動傳播節目,而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主動傳播,聽眾可以自主選擇觀看時間。並且,兩者的權利實行範圍也不同,權力側重的方面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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