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設施包括哪些

小區公共設施包括基本結構的部分,如建築物的基礎、外牆、屋頂、承重結構等;公共的通行部分,如樓梯、通道、大堂等;公共照明以及消防等附屬設施;設備層、避難層。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小區公共設施包括哪些

(一)、“相鄰權”被侵害

第一,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爭端;第二,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對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等)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處理;第三,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解決。

(二)、物業處理方式

物業公司有權對業主的違規行為採取批評、規勸、整改通知、公示、制止,以及上報主管部門等措施。

如果影響嚴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

(三)、因侵犯“相鄰權”導致的人身損害處理方式

如果因為侵犯相鄰權而引起了人身損害糾紛,如在本案例中,該業主因為擅自佔用樓道內道路導致其他人絆倒摔傷或其他人身損害,那麼在受傷者已經完全盡到了注意義務的前提下,該業主應當對傷者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