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組成機構

國家機構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一整套國家機關體系的總稱。按照憲法第三章的規定,中國的國家機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組成。從行使職權的性質上看,可以把它們分為國家權力統一原則下的權力、行政和司法等機關;從行使職權的地域範圍上看,可以把它們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國家組成機構

世界上的任何國家都要設置國家元首這一國家機關以代表國家主持內外國家事務。國家元首的功能是充當一個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領導者,依據國際法處於國家最高領導地位,根據國際慣例享有最高規格的國際禮遇,充當一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政治行為主體。

立法機關是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即有權審議、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以及進行執法監督的國家機關。國家立法機關的基本職能是立法和執法監督。

國家組成機構 第2張

行政,含有“執行”和“管理”兩方面的含義。行政機關即負責擬訂和執行法律、制訂和執行國家政策、管理國家對內對外事務的機關。

司法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狹義的司法機關僅指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即法院;廣義的司法機關除法院外還包括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