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春節延長假期在家不上班有工資嗎

春節假期與延遲復工期雖然在時間段上前後相接,但是兩者法律性質不同,春節假期屬於假期,延遲復工期是停工期。

2020春節延長假期在家不上班有工資嗎

春節假期屬於假期。根據《勞動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基於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需要而未在春節假期中安排勞動者休假的,1月25-27日這三天法定節假日按照300%的工資報酬支付加班費,其他的春節假期如果安排勞動者工作,不能補休的,則按照200%的工資報酬支付加班費。

延遲復工期間屬於停工期而非春節假期。依法停工的企業,勞動者在此期間基於政府的緊急措施而無需提供勞動給付義務。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因疫情在家不上班宮工資怎麼算:

①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②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職工仍然待崗(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發放生活費的標準是多少?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還未提供勞動的,應當向職工發放生活費,標準各地不一,詳見當地規定。

被隔離和患病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由上述條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離,導致的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等情況。此時,工資待遇計發,應當採用“視作出勤”的規則。故,該情況下,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計發工作報酬。

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的勞動者,一旦被確診,“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則應當按照病假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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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企業不得隨意解除被隔離職工勞動合同;對因疫情防控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未安排工作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未及時返崗工作職工可優先安排帶薪休年假。

同時,對一線直接接觸和處置疫情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山東省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實施辦法》規定的發放範圍、補助標準和計發辦法,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對參加臨時成立的疫情防控指揮部、工作專班等以及其他從事疫情防控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省出台相關政策規定後,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