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發工資等於什麼

應發工資等於什麼的答案是:應發工資=工資+獎金+加班費+各項津貼等

應發工資等於什麼

應發工資=工資+獎金+加班費+各項津貼等,即你當月全部的工資收入之和,也是平常所説的税前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個人應繳納保險費-個人所得税-公司代扣費用(如黨費、工會費用等),即公司發給你的現金(或打入你工資賬户的金額),是平時所説的税後工資。

《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從納税義務人的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勞動者個人應當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是在免税範圍內的。我國對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税是有免徵額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税免徵額為3500元。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税。

應發工資,顧名思義,即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應當得到的工資待遇。根據1990年1月1日實施《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以下部分總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在中國,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

(1)社會保險費;

(2)勞動保護費;

(3)福利費;

(4)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5)計劃生育費用;

(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繳費工資,這個詞是在繳納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時用到的,此處以《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例,説明繳費工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此處,我們將這個“工資總額”稱為繳費工資。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的規定,可推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資總額”是《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工資總額”減去勞動者因缺勤或者曠工等而失去的工資以及獎金,即,本文所稱的應發工資。故此,我們可以作出如下結論:繳費工資應當等於應發工資。

應税工資是在《個人所得税法》上的説法,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税項目後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税的部分。而此處提到的“勞動報酬”,即應當是應發工資。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應發工資中所有的組成項目,都在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的範圍之內。然,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税義務人的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所以,勞動者個人應當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是在免税範圍內的。然而,我國對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税是有起徵點的規定的,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税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税免徵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下午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税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税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3500元,將超額累進税率中第1級由5%降低到3%。 綜上,我們可得目前的納税工資應為:納税工資=應發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住房公積金—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