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和小微企業的區別

小型微利有個標準,一般納税人也能是小型微利企業,通常是指自我僱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僱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是由經濟學家郎鹹平教授提出來的,小型微利企業對應的是一般納税人企業,這屬於税務上的區別。

小型微利企業和小微企業的區別

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兩者有什麼區別?

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的概念不同,享受的税收優惠政策也不同。

小型微型企業對應一般納税人企業的。是税務上的區別。

小型微利是有一個標準,這個標準內一般納税人也能是小型微利企業。

(1)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根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 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 元;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小型微型企業是指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 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 型,具體標準是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 業特點制定的。(2)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11〕117號)規定,自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 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小型微型企業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1〕759號)規定,對依照工 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 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領購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

小微企業享受的是增值税的税收優惠政策,是針對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而言的,自2013年8月1日起,符合上述條件的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税。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的是企業所得税的税收優惠政策,且針對的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