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費包含哪些費用

物業管理費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費用:

1、物業管理區域的綠化養護費用;

2、物業管理區域的清潔衞生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的秩序維護費用;

4、辦公費用;

5、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7、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8、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管理費包含哪些費用

物業費收取標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標準。這四個標準的收費依次大概為一級:1.00元/平方米、二級:0.75元/平方米、三級:0.50元/平方米、四級:0.3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費)。

新《民法典》生效後這些費用不用再交:

1、如果交房逾期的,將不用繳納逾期期間產生的物業費。從2021年開始,《民法典》新規規定:開發商逾期交房,這期間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2、天然氣開口費,可以不用繳納。天然氣開口費等相關費用,是屬於城市基本設施配套費,開發商拿地的時候其實已經繳納過了,已是包含在物業費中的,再交就屬於重複繳納,所以業主們不用再次繳納這項費用。

3、配套設施不達標,可減免物業費。開發商在銷售樓盤的時候往往會進行誇大宣傳,以此來吸引購房者,“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很多業主在交房後會發現,其配套設施並沒有像開發商所承諾的那樣,而且也沒有達到房產合同上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典》規定:業主可以有權要求減免部分物業費,減免部分應由開發商來承擔。業主可以等到設施齊全達標之後再交物業費。

4、物業公司自行規定的附加費用。其實小區物業本事服務業主的,但現如今卻變成管理業主的。有時候甚至會私自規定一些收費項目,要求業主繳納,比如垃圾清運費、砸牆費、公共損耗費等等。業主朋友們繳費時一定要看清楚,凡物業合同中規定的收費項目以外的費用都不需要繳納。

另外,《民法典》中關於物業部分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使得業主有了更多的權利。

1、業主對物業費的知曉權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公司要定期將服務的事項、物業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向業主公開或者向業主委員會報告。目前全國絕大部分小區業主對於物業的收費項目、標準、服務質量等都不是很瞭解,這些問題也是業主與物業之間矛盾的一個爆發點。新規出台後小區的物業收費名錄和價格必須要經過物價局審核通過,業主有權查閲收費名錄和價格是否合規合法。如果物業不能提供,業主有權拒絕交物業費。

2、物業不得采取斷水、斷電、斷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在新規沒有出台之前,物業通過停電、停水、停止供熱、停止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屢見不鮮。新規之後,物業的這些行為將是違法行為。

3、公共區域的收益歸業主共有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在現實生活中,小區裏面的小區的電梯廣告,攤位出租,車位出租或者臨時停車都有一定的收益,而本次規定物業的小區公共營收收益的一部分是業主可以享受的,也就意味着,以後每一位業主都能得到一份額外的收入。過去這筆錢基本都悄悄進了物業的口袋,多數業主也選擇忍氣吞聲,但實際上,小區是全體業主的小區,當然這筆收益應該是屬於全體業主的,從明年開始,如果物業私吞這筆資金,業主可以拿起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業主有權選擇更換物業服務人員

這點是業主最關心的問題。《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業主有權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業主有權依法更換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如果業主對現有物業公司服務部滿意的話只有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如果過半人數同意的話,那麼這個小區的物業就可以取消了,這一舉措相當於是給物業施壓,能倒逼物業管理公司提高自己的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企業的良性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