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制訂的區別有哪些

制定和制訂的區別有哪些

制定和制訂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制訂”即擬訂,意思是起草、設計。

“制定”即擬定,意思是把起草、設計的內容確定下來,輕易不可移易。

2、用法不同。

“制訂”的對象,因為是初創的,所以常常是臨時的、易變的,約束與適用的範圍比較小,比如“制訂學習計劃”“制訂裝修草案”“制訂具體實施細則”等。

“制定”的對象,則因為是確定不變的,所以常常是長期的、穩固的,約束與適用的範圍比較大,比如“制定方針政策”“制定法律制度”“制定社會發展規劃”等。

3、注重點不同。

制定偏重於做出最後決定使完全確定下來。

制訂偏重於從無到有的創制,草擬而後的訂立。制定常與政策,法令,方針,路線等搭配。

拓展資料:

“制定”和“制訂”相同之處在於都是動詞,都有表示創制、擬定的意思。

“定”指決定、使確定,有完成了的意思,多強調行為的結果,可見和“了”連用,類似於英文時態中的“完成時”。比如我們編撰或整理前人的著作,在一定時間內已經整理完畢,最後確定,準備發表的本子就叫它“定本”。

而“訂”則有“擬”的意思,未必形成最終結果,多強調行為的過程,一般不能和“了”連用,類似於英文時態中的“進行時”或“將來時”。 明白了“制定”和“制訂”的區別,就不至於“霧裏看花,水中望月”了,再實際運用中,也就能夠做到“該出手時就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