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和動遷房的區別

經濟適用房和動遷房的區別

1、取得方式不同

拆遷安置房是被拆遷人原房屋被徵收補償所得;經濟適用房的申購人需符合具有當地城鎮户口、低收入以及無房或住房困難等條件。同時,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

2、取得是否存在對價不同

拆遷安置房拆遷遵循的是補償原則,一般都是被拆遷房屋置換所得;經濟適用房具有很強的福利保障性質,政府讓渡了一部分收益給申購人,申購人支付的價格遠遠低於市場價格。

3、處分權的範圍不同

拆遷安置房所有人可以自行決定房屋是自用、出租還是買賣;經濟適用房對於買賣有交易時間、交納土地收益及政府回購等嚴格限制。

注:拆遷安置房是被拆遷户原有房屋置換而來,是依據《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取得,拆遷強調的是補償,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並未享受到國家的福利保障,相反被拆遷人為了公共利益放棄了原有被拆遷房屋。拆遷安置房與原被拆遷房屋的置換屬於對價性的補償,不同於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性質,故不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