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普查員是幹什麼的

經濟普查員是幹什麼的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4年9月5日頒佈的文件

2018年7月4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於2018年08月23日開始執行新的《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普查員負責組織指導經濟普查對象填報經濟普查表,普查指導員負責指導、檢查普查員的工作。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有權查閲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户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相關原始資料及有關經營證件,有權要求經濟普查對象改正其經濟普查表中不確實的內容。

經濟普查,主要是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蓋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含編碼)及其數據庫系統。認真搞好經濟普查,對研究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經濟結構,改進宏觀調控,開拓新的就業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對改革統計調查體系,完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健全統計監測和預警、預報系統,將發揮重要作用。

經濟普查對象、範圍和方法

經濟普查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户。

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

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

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