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的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的內容規定,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的事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條例》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優惠。

而根據《條例》第八十七條的內容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