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罰息糾紛將成歷史了嗎

全額罰息糾紛將成歷史了嗎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就信用卡透支全額支付利息等條款的效力作出調整,過去有關全額支付利息方面的部分霸王條款或成歷史。信用卡全額罰息將成歷史在目前通行的銀行信用卡還款付息的規定中,對於持卡人透支後未按時還款的情況,絕大多數銀行都採取“循環利息”的全額罰息方式計算持卡人的利息,這也是廣為持卡人所詬病的一種罰息方式,經常被吐槽為“霸王條款”。簡單來説,全額罰息就是在持卡人設定了最低還款額度後,銀行還要求持卡人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

1、舉例來説,假如賬單日為每月5日,到期還款日為每月23日; 4月5日銀行為你打印的本期賬單包括了從3月5日至4月5日之間的所有交易賬務;假設本期賬單內你僅有一筆消費,消費金額為1000元,商户請款時間為3月30日;那麼,本期賬單列印“本期應還金額”為1000元,“最低還款額”為100元。

2、不同情況下,循環利息分別為: 若你於4月23日前,全額還清1000元,則在5月5日的對賬單中循環利息=0;若你於4月23日當天,只償還最低還款額100元,則5月5日的對賬單的循環利息為17.85元,具體計算如下:1000元×0.05%×24天(3月30日至4月22日)+(1000-100)元×0.05%×13天(4月23日至5月5日),循環利息= 17.85元。

3、也就是説,若不能按期還款,所收取的利息由兩部分組成,一是上一月的全部賬單金額從消費當天起至還款日前一天每日所產生的利息,二是剩餘未還款金額從還款日當天起至還清日當天每日所產生的利息。

4、此種還款方式最大的爭議就在於,既然持卡人已經如期償還了部分金額,為何這部分已償還的金額依舊需要支付利息。

5、因此,徵求意見稿對這一廣受詬病的罰息方式作出了重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