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中日簽訂了什麼條約

1915年中日簽訂了什麼條約

1915年中日簽訂了《中日民四條約》。

《中日民四條約》是袁世凱政府與日方因二十一條”談判多次最終確定的修正案,由袁世凱政府簽訂的《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關於山東之條約》等條約,因在中華民國四年(1915)簽訂,故被稱為民四條約”。

背景介紹: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日本以英日同盟(協約國)為理由,強行派兵接收德國(同盟國)在山東膠州灣的租界地,以及膠濟鐵路沿線地帶,中國政府無力阻止。

孫中山為籌措資金而與日本人簽訂《中日合辦漢冶萍借款案》,1915年2月2日,日本趁歐美各國無暇東顧之際,祕密向袁世凱提出了與借款案有相同點的《二十一條》之要求,並逼迫北洋政府承認日本取代德國在華的一切特權,進一步擴大日本在滿洲及蒙古的權益,以及承諾聘用日本人為顧問。日本的要求等同於將中國納入成為其保護國。美國政府聞訊雖對日本提出抗議,但日方並沒有收回其主要要求。

1915年2月2日到5月7日,歷時105天,袁世凱政府與日方談判20多次。在談判中中國代表對日本的要求多有抵制。袁世凱政府採取各種辦法拖延時間並向社會各界透漏日本之無理要求,以期國際社會干涉此案,並喚起國內民眾輿論討伐日本,國內民眾反對《二十一條》的呼聲日漸高漲,1915年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後修正案,做出一些小讓步。5月1日中國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堅持自己的立場,於是日本政府刪削了對中國最為不利的第五號要求。1915年5月6日,袁世凱在《大總統袁世凱致各省電》中稱:……中國沿海港灣、島嶼不可讓與或租於他國、聘用日本顧問、中日合辦警察、軍械等為‘其制我死命最要之點’。在我國不宜因此決裂,蹂躪全局。但應盡心竭力,能挽救一分,即收回一分之權利。”日本政府終於惱羞成怒於5月7日向袁世凱政府發出最後通牒,限5月9日午後六時前答覆,否則將執行必要之手段。

在日本的脅迫下,袁世凱政府於1915年5月9日迴應了日方的最後通牒,並且把5月9日定為中國國恥日,史稱五九國恥。 此後,雙方分別準備簽約事宜,在條約文字內容上仍有不少折衝,最後於1915年5月25日在北京簽署《關於山東省之條約》、《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及13件換文,總稱《中日民四條約》,與《二十一條》原案比較,中國損失相較於原案已儘可能減小到最低程度。

主要內容:

《民四條約》由《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關於山東之條約》及另附的十三件換文組成。這些條約及換文的內容主要有:1.在山東,日本不僅得以繼承德國的一切利權,還得到中國政府關於山東內地或其沿海島嶼一概不租讓於外國等許諾。2.在南滿,日本得到延長租借地及鐵路期限、其臣民得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農工商業及租用土地等權利。3.在東蒙,日本得到其臣民與中國人合辦農業和附屬工業等權。4.漢冶萍公司可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不將該公司充公、收歸國有或使其借日本以外的外資。5.在福建,中國政府答應不允許外國在沿岸地方設造船所、軍用貯煤所及海軍根據地,也不借外資自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