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買賣如何確保買方利益

在安置房買賣過程中,最好是辦理房產公證手續。安置房在未辦理房產證前是禁止買賣的,如果買賣雙方簽訂了合同公證處不會給予公證,房管局不承認合同的有效性的。所以建議你一定要去公證,如果公證處不辦理就最好不要付錢了,待房產證辦好後再進行交易,避免風險。

安置房買賣如何確保買方利益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這種情況指的是賣方將房地產和土地分別賣給不同的買家,又或者是售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這種情況指的是賣家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

3、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我國法律規定,當房子的所有權有多個人時,房子在出售時,同等情況下房屋所有權的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4、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這種情況指的是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

5、價格上有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在進行買賣交易時,買賣雙方本應持按質論價的原則,按照房屋所在地政府規定的私有房評價標準來商議價格,於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

6、非法轉讓,合同無效。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不得轉讓的房地產包括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房地產條件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共有房地產未得到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