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待遇有哪些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待遇有哪些

1、員工在年休假期間應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具體計算方法應將員工本人休假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資收入×休假天數。

2、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補償假期工資。經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論處,未經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曠工論處。

3、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的,需徵得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年休假,但公司應按照員工本人應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工資報酬。

4、員工在休假期間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餘假期可按照本人意願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資標準補償工資。

5、計算年休假工資總額的基數中不包括項目兑現獎、趕工獎、車補、夥補、夜班補助及各種福利和年中、年終獎,也不包括公司領導成員中屬於兑現性質的年薪。

6、員工主動放棄年休假的,公司不再進行任何補償。

7、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員工的假期工資報酬,應在確定員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8、員工在休年休假期間,除應享受的假期工資外,其他按月領取的各項補貼及當期發放的福利待遇照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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