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和郡縣制的區別

分封制和郡縣制的區別

分封制和郡縣制的區別:從屬關係不同:分封制實施於奴隸制時代,郡縣制實施於封建制時代。“治地”方位不同: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於授封者的周圍,其中心地帶為授封者,即國君或諸侯直接統治的中心。傳承製度不同:分封的諸侯王位世襲,並擁有封地。

1、郡縣長官由皇帝任免調遷,官位不得世襲,官吏只有俸祿沒有封地。

2、分封制是中國古代國王或皇帝分封諸侯的制度。

3、商代已開始分封諸侯,稱號有侯和伯。

4、西周滅商後,因其國都遠在西北,不利於控制幅員遼闊的疆土和統治商代後裔,便大規模地以封地連同居民分賞王室子弟和功臣,諸侯在其封國內享有世襲統治權,也有服從天子命令、定期朝貢、提供軍賦和力役、維護周室安全的責任。

5、郡縣制是中國古代繼宗法血緣分封制度之後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制度,幾乎盛行整個封建時代。

6、是中央垂直管理下官員由中央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使地方處在中央的管轄之下,有利於中央集權的加強和朝代的統一。

7、西周分封制主要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實行的,受封的諸侯爵位世襲,擁有領地,可以設置官吏、建立軍隊、徵派賦役,具有很強的地方獨立性,容易發展為割據勢力、甚至危及中央政權。

8、秦朝郡縣制是在國家大一統的條件下按地域劃分的地方行政機構,郡縣官吏由皇帝任免調遷,官位概不世襲,沒有封地,必須服從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