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工是不是臨時工

小時工是不是臨時工的答案是:不是

不是。

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裏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小時工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存在僱用關係的勞動者,受僱於同一僱主的勞動時間每天不超過4小時,勞動報酬以小時作為計算單位的一種非全日工作制的用工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小時工是不是臨時工

古代的執法工作一般由衙役們來做。但是朝廷有名額限制,每個衙門正經編制是固定的。但是事情還是要辦,所以就出現了幫役和白役,這些人沒有編制,實際上就是現代意義的臨時工。清代的編制則是按照《服役全書》規定,一般州縣大致就數十到一百人,大縣則有上千至數千人。到後來皇帝下詔書,編制衙役不夠用,各地方官府也可自行增僱。清朝時全國地方吏役人數當在兩百萬左右,其中大部分是“白役”,即臨時工。

1950年2月7日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公佈《上海市私營企業僱傭臨時工暫行辦法》,規定凡企業不是長期的連續性的工作,可以直接僱傭臨時工,但僱傭臨時工人數不得超過正式工的20%。臨時工每期工作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連續工作滿6個月後,而資方仍繼續該項生產經營者應改為正式工。

1956年秋冬,波蘭和匈牙利出現工人罷工、遊行示威和騷亂事件,國內也受到巨大沖擊。1956年到1957年,全國有一萬多工人罷工,大部分是臨時工和合同工。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共中央關於處理罷工、罷課問題的指示》中提出,“工人罷工、學生罷課、羣眾性的遊行請願和其他類似事件,比以前有了顯著的增加。全國各地,大大小小,大約共有一萬多工人罷工,一萬多學生罷課。”參加罷工的工人,大部分都是周邊勞動者,即臨時工和合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