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槍支判幾年

私藏槍支判幾年的答案是: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藏槍支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於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後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私藏槍支判幾年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中,"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2、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一些情形

(1)本罪與窩贓罪的區別,對象不同。並且本罪不包括爆炸物,即僅僅私藏爆炸物不構成犯罪。這可能是由於爆炸物的範圍較為廣泛,不易界定或者民用爆炸物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的緣故,也可能是立法上的一個缺陷。

(2)非法持有與私藏的區別: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與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區別在於:手段不同。這兩罪與盜竊、搶奪、搶劫罪的區別在於對象不同。

本罪是一選擇性罪名,有非法持有私藏等多種行為時也不實行並罰。由於其他槍支、彈藥犯罪而持有、私藏的,按有關犯罪定罪處罰。即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或者盜竊槍支、彈藥以後又持有槍支、彈藥的屬於吸收犯不實行數罪併罰。持槍搶劫的 "持槍"屬於搶劫的加重情節,不定本罪。但行為人為了殺人而盜竊槍支彈藥一般應當實行並罰。因為其不屬於牽連犯,牽連犯必須有包容關係,殺人除了用槍支外,還可以有其他多種方法。這與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進行詐騙,從而構成詐騙罪的情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