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後再退房需要什麼條件

1、開發商延期交房。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買房退房需要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買房退房需要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這種情況屬於開發商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4、買房退房需要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5、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根據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買房後再退房需要什麼條件

1、訂金(定金或認購金)階段:當購房者已交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還沒有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情況下:如果購房者已向賣方支付了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沒有説明所交款項的性質,也沒有任何約定,這種情況購房者都可直接向賣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項。

如果賣方所售項目有《預/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購房者與賣方有約定,所交款項為定金,且如果買賣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最 終沒有簽訂合同,所交款項予以沒收,定金一律不退。

2、已做預售登記階段:買賣雙方已到房地產主管機關做了預售登記,但房屋還未交付使用,這個階段如果一方想退房首先要與對方協商,看能否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要以書面形式表示出來,簽訂正式退房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應包括雙方同意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如何退款、如何履行等問題。

如果買賣雙方中一方違約,且達不成一致意見,那麼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雙方協商達不成退房協議,可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起訴或申請仲裁。此外,雙方還應到房地產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預 售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