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税屬於什麼調控手段

税收是以實現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為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者特定的行為實施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徵。税收是一種財政行為。故徵收房地產是政府運用財政手段調控房市。

房地產税屬於什麼調控手段

它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的一種税,一般會按房屋的計算税收餘值或者是租金收入為計税的依據進行收税,是向產權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

房地產税其實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凡是與房地產經濟有直接的關係的税都屬於房地產税。在我國,房地產税包括房地產業增值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產税、印花税、土地税、契税、耕地佔用税等。其中房地產税收入在我國,佔地方税收的70%以上。

由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房地產税和房產税是有區別的,主要的區別在於——房產税作為財產税,其徵税對象為房產,而房地產税徵税對象既包括房產又包括土地。

房地產税的實施一是需要依靠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搞清楚全國的房產數量,這些房產分佈在那些人手裏。根據相關數據,再行確定房地產税的徵收對象、徵收標準和相關税率。

二是房地產税裏“土地”部分的税如何徵收。在購買商品房時,房價中已經包括開發商獲取土地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年限內,已經一次性繳清的租金。

從房產税到房地產税,雖然一字之差,意思卻有着天壤之別。後者要真正落地,不僅需要做大量鋪墊性工作,更重要的是要進行土地制度、税收制度的變革。房產統一信息、土地出讓制度是否改變、土地產權如何明晰、出讓金和税收如何平衡,都是看起來簡單,落地起來卻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