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如何繼承

1、是共有產權房的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共有產權房,列其他繼承人為被告。

2、是共有產權房的繼承人一起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過户手續。

3、共有產權房的繼承人也可以不辦理公證直接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過户手續。

共有產權如何繼承

“共有產權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變異形式,其顯著特點在於價格形成機制。“共有產權房”用地性質由劃撥改為出讓,並完全按照商品房進行開發,且銷售價格計算也等同於商品房。可見,比起傳統的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價實際上是“隨行就市”。客觀上,“共有產權房”的這種價格形成機制,不啻於維護了商品房市場價格,喪失了經濟適用房平抑市場房價的政策效應。

另一個顯著特點在於“共有產權房”的出資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開”或“五五開”墊資,並不影響購房者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等。就其出資方式的本質來説,與開發商推出的所謂“零首付”優惠政策比較,前者的墊資人是政府,後者的墊資人是房產商,從融資模式上看,並無本質差別。

未經共同繼承人同意買賣房屋是指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不徵得其他共同繼承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房人的權益受損的情形。

由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多個繼承人沒有即時分家析產並辦好房地產證,而其中一個繼承人常常佔用和控制了全部房產,並聲稱全部房產由被繼承人遺留給他,並無其他繼承人,買房人信以為真,最終造成損失,或者其他繼承人曾口頭同意棄權,但事後反悔,但口説無憑,買房人仍然會陷入無謂的爭訟之中。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徵得共有人同意,房屋買賣無效,這裏的“共有人”,包括共同繼承人這種情形。因此,由於這種房屋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買房人一般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而其購房款已支付,這樣很可能跌入房款兩空的陷阱。要想避開這種陷阱,首先要向當地居委會查問房地產證上記載的產權人的親人情況,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等,最好通過律師向當地公安機關調查其家庭成員狀況。

其次,在摸清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士名單後,逐一要求他們出具書面聲明,要麼放棄繼承權,要麼同意出售共有房產並作為賣方,要麼分家析產,並辦理過户手續,再向合法產權人購房。只有這樣,才不會惹上共有產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