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是什麼

1、本細則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在取得預售許可之後,竣工備案之前預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

2、本細則所稱監管銀行,是指與預售人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設立資金監管賬户的銀行。

3、本細則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4、本細則所稱購房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5、預售資金專用賬户應以棟為基本單位設立,一個企業有多個預售項目的,專用賬户應分別設立。預售資金專用賬户名稱必須為基本賬户+項目名稱+相關樓幢號,並且預留簽章要與專用賬户名稱一致。

未設立專用賬户的監管項目,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籤約備案、預告登記等相關事宜。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是什麼

1、已經交付全部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交易的前提條件。

2、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相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實後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這樣的規定主要在於防止“炒賣地皮”,抑制房地產投機行為的消極作用,也便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4、房產開發企業滿足上述條件後,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商只有全部符合以上條件,才能向預購人即消費者預售商品房。違反者,由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責令停止預售活動,並可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