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糾紛派出所怎麼處理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

物業公司是受全體業主委託管理小區物業的,受全體業主委託收取停車費應是其職責範圍。收取的停車費一部分是作為物業管理成本和交納的税金,一部分作為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也就是説雖然增設的停車位是全體業主共有,但不代表是每個業主單個所有,業主對車位行使共有權,也可以體現在對共有車位收益的分配上。

如果停車不交費,可能導致兩個不良後果:一是車位管理失去經費來源;二是侵害了其他無車業主的利益,因為無車業主沒有佔用車位,但也是車位的共有人,理應在經濟上獲得補償。

按照《民法典》及《市房屋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屬於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具體是以出售、附贈還是出租的方式,是開發商與購房業主的協商約定,行政機關無權強制干涉。但由於供求關係問題,開發商往往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採取只售不租的形式。很多時候業主會向房管部門舉報、投訴,但是,因為開發商出售這種車位沒有在房管部門備案,也沒有通知房管部門,在監管上存在一定困難。

車位糾紛派出所怎麼處理

可以按以下方式投訴物業。

1、向物價局投訴,前期物業收費要經過物價局批准,物價局對物業公司執行收費規定,有權有義務監管。

2、向房管局投訴,房管局是物業公司的行業管理部門,有義務對物業公司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3、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因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的糾紛

該類糾紛應該是數量最多的糾紛,產生糾紛的原因非常複雜,如最常見的開發商在未滿足小區業主需求的情況下,高價將車位出售、出租給第三方導致的糾紛;又如開發商將本屬於小區共有道路或其他場所改成車位,卻又向業主收取停車費導致的糾紛,再如開發商為業主購買停車位,享受停車服務設置各種人為障礙所導致的糾紛等等儘管車位、車庫的權屬問題歷來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一大矛盾焦點,而將小區車位、車庫單獨出售或出租則是開發商普遍的做法。多年來,業主因此狀告開發商的案例屢見報端,但由於種種原因,此類訟案中業主勝訴的情況一直少有所聞。

(二)關於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產生的糾紛

小區內規劃用於停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應當”在法律上同“必須”的效力基本一致,只是後者更有強調的意味。“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對開發商有強制性,意味着即便開發商擁有對車庫的所有權,但只要小區內業主對車庫的需要還沒有滿足,開發商就不能將車庫賣給他人。即使已經出售,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亦屬無效合同。因此,只要業主不明示放棄,開發商就無權將車位、車庫賣給外來者,因此,如果開發商在未滿足小區內業主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將小區內車位賣給業主外的人,業主可以基於該項規定提起訴訟,該糾紛也應該適用為車位、車庫糾紛這一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