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公共維修基金在哪裏交

購房者應在辦理維修基金手續前到市或區縣居住小區管理交納維修基金。到相應區縣小區辦交納維修基金。如購房者已辦理完立契過户手續,須在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前到市小區辦補交維修基金。一般情況下,在辦理房產的時候,這筆資金也一起交到物業管理人員那裏。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新房公共維修基金在哪裏交

公共維修基金實際提取卻十分困難,例如樓房漏水,頂層業主家裏遭了殃,但樓下住户卻不同意利用公共維修基金對屋頂進行大修;電梯應該換新的,但低層業主卻説自己用不着,不願意動用自己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如果業主遇到緊急情況,可以走綠色通道加急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6種情況可緊急提取公共維修基金:

1、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

2、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3、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4、樓梯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險的;

5、高層住宅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的;

6、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公共維修基金指的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時間一長,開發商不可能再負責維修,也不能由哪户業主單獨維修,因此必須建立維修基金來加以保障,以保證物業的後續正常使用,維護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

根據1998年11月9日建設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和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應由業主向售房單位交納,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可見,這筆資金應該由業主向售房單位交納,其性質是屬於業主共有的。

但是,在首期公共維修基金應由誰負擔的問題上,建設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與各地的地方性規章有不同的規定。由上得知,對於公共維修基金究竟是買方還是賣方交的這個問題,還得看各個地方的具體規定,建議購房者在買房可以就維修基金這個問題跟開發商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