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3、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房貸擔保合同簽訂之後,擔保人是不能隨便撤消的,僅有在房貸付清之後,擔保優秀人才能夠解除擔保關聯。

一般來説,在借款人結清貸款之後,貸款擔保人就不會有擔保義務了。若借錢方沒有結清貸款,需看擔保人簽署的是一般保證還是法律責任確保,若是一般保證則要在借錢方的確不能償還之時,才可以規定擔保人委託還貸;若是法律責任確保,則貸款組織能立即在貸款貸款逾期後規定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委託還款借款後,能獲得代位追償權,獲得後能規定借錢方還款自已的償還負債。

貸款擔保人要想解除擔保得話,則需看擔保人與借錢方及其貸款組織在簽署貸款合同書時的有關要求。一般而言,在合同條款的擔保期內,擔保人與借錢方的連帶關係全是普遍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書上擔保要求的擔保限期期滿,那麼擔保關聯在期滿後就全自動解除。此外,在實行擔保的環節中,需要是借款和擔保三方一同承諾解除擔保,才可以在擔保實行的環節中解除擔保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