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由專名和什麼兩部分組成

通名。地名一般由兩部分構成,專名+通名。

專名是某地專有的名稱,通名則表示類別或級別。

地名由專名和什麼兩部分組成

“浙江省”“河南省”,浙江、河南是專名,“省”是通名。專名是地名中用來區分各個地理實體的部分,通名是地名中表示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實體類別的部分,在同類地名中具有相同的意義。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地名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和國際交往的需要,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街路巷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其他地理實體名稱。第四條 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安全、外交、國防等重大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黨中央。

地名管理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

第五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反映當地地理、歷史和文化特徵,尊重當地羣眾意願,方便生產生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指導、督促、監督地名管理工作。第七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以下稱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名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外交、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林業草原、語言文字工作、新聞出版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地名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名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地名管理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名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