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可以賣給小區以外的人嗎

小區車位可以賣給小區以外的人。法律並沒有相關的規定禁止把車位賣給小區以外的人。但是有規定小區的車位要滿足小區業主的需求,所以只有在本小區車位夠用的情況下才能把車位賣給小區以外的人。

小區車位可以賣給小區以外的人嗎

第一、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開發商有權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業主購買後可取得所有權證書,但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法律依據:《民法典》:“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即認定符合“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前款所稱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第二、如果車位、車庫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佔用其他屬於業主共有場地建設,則屬於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出售、附贈或者出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三、如果地下人防車位、車庫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開發商有權進行使用管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所產生的收益歸開發商享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5條第2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該法僅規定了人防工程的管理權和收益權歸屬,但並未對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實務中關於人防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權屬尚有爭議。目前重慶、上海、廣州,將人防工程產權劃歸開發商所有,而北京市、江蘇省有關文件則規定人防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

第四、機械車位、車庫權屬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一般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開發商可以對外進行租賃

近年來,機械車位大量出現在小區或非住宅項目中。由於機械停車位是一個移動的非獨立空間,它必須依靠機械的整體運行和空間的交換來達到個體車位使用的目的。

目前機械車位在很多地區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有的地區如四川成都雖然可以受理機械車位(車庫)權屬登記,但僅可以辦理統一項目內機械車位(車庫)所有權初始登記及其轉移、抵押登記;在辦理該類機械車位(車庫)權屬登記業務時,需要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辦理的機械車位(車庫)必須是合法建造並已通過竣工驗收,且同一項目內機械車位(車庫)只能整體進行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轉移、抵押登記等登記業務。二是同一項目機械車位(車庫)整體轉讓的,受讓人為多個主體時,受讓人應承諾再次轉讓時遵循整體轉讓原則。因此,開發商建設的機械車位(車庫),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可以對外進行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