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起徵面積

房產税的起徵面積是房屋面積超過80㎡。擁有2座住宅,人均建築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家庭被視為豪華住宅消費,房產税每年徵收1%-3%,並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徵收4%-5%的房產税且無減除額;每年對家庭中的第四套以上,房屋徵收10%的房產税,且沒有減除額。

房產税起徵面積

房產税徵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徵的,其計税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

(2)從租計徵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從價計徵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房產税税率採用比例税率。按照房產餘值計徵的,年税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年税率為12%。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税;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税。

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它住房面積的總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經核定可計入該居民家庭計算免税住房面積;對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積計算辦法另行制定。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後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的房產税,可予退還。

3、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後,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税。

4、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税。

5、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税;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徵收的房產税,可予退還。

6、其他需要減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