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改革了幾次

房產税改革了一次,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為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税立法與改革,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和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税改革試點工作。

房產税改革了幾次

下列情況的土地可以免徵房產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税務局批准。

納税單位新建或購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違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購置次月起免納房產税三年。個人新建、購置的新建房屋不適用此項條款。免税單位用於生產、營業、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給企業使用的房產,應照章徵收房產税。納税單位與免税單位共同使用的房產,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繳納或者免納房產税。

1、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所屬的學校、醫院、療養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如與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房產劃分不清的,應照章徵收房產税。

2、行政單位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舉的培訓班,無論是否收取培訓費,其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舉的培訓班自用的房產比照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所屬學校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3、私立學校、診所、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用於營業、出租、出包、借給企業使用的房產,應照章徵收房產税。

4、大專院校和其他各類學校為學生提供實驗場所以及以勤工儉學為主的校企業,其自用的房產,可免徵房產税。對於營業性的企業,其自用的房產,按規定應徵收房產税。對於與個人、外單位聯營和承包給個人、外單位經營的企業使用的房產,照章徵收房產税。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維持基本生活的,可憑當地居委會、鄉村證明,向所在地地方税務機關申請,經主管税務分局批准,可給予減徵或免徵房產税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