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嗎

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嗎的答案是:有

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嗎

劃撥類型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商住兩用樓的用地一般為公建性質,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而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中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説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這一條規定説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相對於別人有優先使用權,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另一種是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收回該塊土地,按照現行規定,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

而農民房這類房子,通過一種集資房的形式,變相地流到了市場,也就是經常聽到的集資房、農民房,這類土地多數是永久性用地。因為農民的耕種土地被用作了工業發展,為了保證沒有了土地的農民生活,政府將這類農民用土地,供給農民永久性使用。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如果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一般來説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時,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在我國,只有集體經濟類型的土地,或者是通過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此沒有使用年薪的規定。其他類型的土地,公民只能在一定的年限範圍內擁有使用權,在年限屆滿之後,若是不提出續期的請求,那麼國家會武昌收回土地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