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採光權歸哪個部門管理

房屋的採光問題一般是涉及到相鄰權的問題,如果開發商沒有合法建房手續,可以向城管、規劃等部門反映情況。也可以以侵犯採光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所謂相鄰關係,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房屋採光權歸哪個部門管理

專家認為,近年來,隨着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此次《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説,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所謂採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範圍更大,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為準。《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下稱《規範》)中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大於等於2小時,冬至日大於等於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時間的標準。”這個標準應該是目前判斷採光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的主要依據。

從維權主體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開發商、房屋所有權人或雖未取得房產證但已經完成付款的購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為採光權維權主體。這裏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權的建築物是否獲得行政部門的審批不是決定該建築物所處位置及高度構成對業主侵犯採光權的法律要件。

業主採光受到實質影響才是業主被侵犯採光權的關鍵。採光權侵犯的認定往往由於專業知識的問題需要實施專業鑑定。

兩棟房屋建築是否屬於同一項目不是決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但是對於同時開工建設的兩棟建築物或業主在購買涉案建築物時已經產生遮擋效果的建築物已經存在的,產生的一棟對另一棟陽光的遮擋,因為業主在入住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構成對採光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