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哪一年被割讓出去的?

台灣是1895年被割讓,與《馬關條約》有關。1894年,日本在美英帝國主義的支持下發動了侵略中國的“甲午戰爭”。

由於清政府腐敗,一味妥協退讓,致使清軍喪師失地:先敗於朝鮮,後敗於遼東,北洋艦隊全軍覆沒。

台灣是哪一年被割讓出去的?

清軍全面潰敗,京津危急。面對這種形勢清政府驚恐萬狀,決意乞和。美國為擴大它的侵略利益,乘機“出面調停”,單獨操縱中日之間的和談,在美國的示意下,清政府於年底派遣户部侍郎張蔭桓和湖南巡撫邵友濂為全權大臣,前往日本廣島議和。日本方面認為張、邵兩人官位太低,拒絕談判,要求清政府派北洋大臣李鴻章去日本。

1895年3月19日(距今121年),李鴻章帶着兒子李經方和美國顧問科士達等隨員100多人,以“頭等全權大臣”的名義抵達日本馬關,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商訂和約。馬關議和從3月24日正式開始,在談判桌上,日本在美國的支持下,對李鴻章進行訛詐、恐嚇,威逼李鴻章在一份早已擬好的條款上簽字。1895年4月17日,李鴻章在條約上畫了押。

通過《馬關條約》,日本從中國獲得了2.315億兩白銀賠款。雖然金額稍低於1901年《辛丑條約》賠付給八國聯軍的鉅額賠款,但如果從單獨賠款給某一個國家的口徑來計算,《馬關條約》的賠款金額最大。太平洋戰爭爆發後,1941年12月9日,中國政府正式對日宣戰。

中國政府在《中國對日宣戰佈告》中嚴正指出:“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馬關條約》屬於當然廢止的條約之一,日本由該條約所獲得的對於台灣和澎湖列島的領有權自中國對日宣戰之日起失效。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簽署《開羅宣言》,指出“我三大盟國此次作戰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

三國決不為自身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日本亦將被逐出於其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太平洋戰爭末期,中、美、英三國首腦於1945年7月26日再度簽署發表敦促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

公告第8項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這樣,台灣、澎湖必須歸還中國,由具有國際法效力的聯合公告方式,兩次正式通知了日本。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無條件投降。正是根據以上規定,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東京灣簽署的《無條件投降書》第一條明確寫道“茲接受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茲為日本皇帝、日本政府與他們的繼任者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完全接受將台灣、澎湖歸還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