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房辦理房產證可以加名字嗎

貸款買房之後,如果處於還房貸的期間的話,房產證上是不能夠加名字的。因為房產證要加名字屬於“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而變更登記的前提是房屋不能處於權利限制狀態,但貸款買房的房屋是處於抵押狀態的,自然就沒辦法在房產證上加名字。

如果貸款買房後想要給房產證加名字的話,必須先把貸款還清,並辦理了房屋抵押解除手續,把房屋過户到自己名下了,擁有了房屋所有權,才能夠在房產證上加名字。

貸款買房辦理房產證可以加名字嗎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買房子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是共同財產。但如果是在婚前買房且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根據《民法典》規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