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退房前提需要哪些

1、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

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交房,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

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了房屋的結構形式、空間尺寸、朝向等。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

3、房屋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

即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達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比例,按照有關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人有權退房。

4、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

5、約定期限內購房人未能拿到產權證

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購房人可以退房,並且得到相應的補償款。

6、房子產權不清楚

如存在抵押、聯建或其他經濟糾紛,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商品房退房前提需要哪些

(1)訂金(定金或認購金)階段

當購房者已交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還沒有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情況下:如果購房者已向賣方支付了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沒有説明所交款項的性質,也沒有任何約定,這種情況購房者都可直接向賣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項。

如果賣方所售項目有《預/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購房者與賣方有約定,所交款項為定金,且如果買賣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終沒有簽訂合同,所交款項予以沒收,定金一律不退。姜濤與劉桂林律師認為,這種約定有違公平公正的原則,應屬強迫交易的行為,這種情況如賣方拒不退還定金,購房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對這種約定似乎是認同的。

(2)已做預售登記階段

買賣雙方已到房地產主管機關做了預售登記,但房屋還未交付使用,這個階段如果一方想退房首先要與對方協商,看能否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要以書面形式表示出來,簽訂正式退房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應包括雙方同意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如何退款、如何履行等問題。

如果買賣雙方中一方違約,且達不成一致意見,那麼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雙方協商達不成退房協議,可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起訴或申請仲裁。此外,雙方還應到房地產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預售登記手續。

(3)入住階段

在房屋竣工後,購房者已辦理了入住手續,交了政府部門應收的税費之後,但房產證還沒有辦理下來之前退房的,這個階段要求退房的一般都是購房者,大多是賣方違約。這個階段除與上述第二個階段要求一致外,還涉及到物業、裝修損失、税費、搬離時間等問題。如賣方違約,裝修損失應經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裝修損失。購房者還應與物業公司簽訂解除物業管理的合同,賣方所代收的税費也應退還。如達不成協議,購房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起訴或申請仲裁。

(4)房產證辦理完畢階段

房產證辦理完畢之後,房屋的所有權已完成了轉移,除非合同裏有約定,否則一般情況下購房者是不能退房的。如果賣方已為購房者辦理完畢房產證,但是賣方墊資,且合同有約定如購房者拒不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賣方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購房者退房並承擔相應的損失。這種情況需雙方到房地產發證機關辦理房產證過户或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