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每年都交還是交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房產税按年徵收、分期繳納。”所以説房產税是需要每年進行繳納的。但納税期限不是固定的,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就會出現各城市、地區的徵税時間並不一致的説法。雖然時間不一致,但是房產税每年都要交這個規定卻是統一的。

房產税每年都交還是交一次

房地產税,其實是一攬子跟房地產業相關税收的總稱,包括開發階段的契税、印花税、和耕地佔用税;交易階段的營業税、土地增值税等;保有階段的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我們通常提的房地產税,其實是保有階段的“房產税”,屬於房地產税的一個小分支,同時也是影響力最廣泛的一個税種。

房產税也不是新物種。1986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針對廠房和經營性用房徵税,至今已徵收35年了,而居民住宅是免徵的。

現在我們廣泛討論的房地產税,本質上是對存量住宅徵收的“房產税”。最近官方文件中提到的“房地產税”,大家默認成住宅“房產税”。

住宅“房產税”開徵,基本上對每個中國人都有影響。這裏要看清房地產税的本質——税收就是從老百姓口袋裏拿錢。

房產税的作用在於調節收入分配,起到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同時,籌集財政收入,用來滿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需求。房地產税直接作用就是調節收入分配,籌集財政收入。

房地產税第一大作用就是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個税是個人收入再分配,房產税更像財產税,調配因房價上漲導致的貧富差距。因此,沒有房或者房少的人,不收或少收税,房產多的人則要承擔相應的税務成本。

中國近20年房價不斷上漲,無形中擴大了有房者和無房者之間的資產差距。“全民炒房、做實業不如炒房”言論流行,足見房價上漲帶來的資產升值誘惑,以至於“房住不炒”強令之下,深圳炒房團仍“頂風作案”。

所以,房地產税第二大作用是抑制炒房。在持有環節徵税,勢必提高多套房的炒房成本,降低炒房者潛在收益。若房價橫盤或下跌,那麼炒房者將血本無歸。

但是,房地產税對抑制炒房的威力,遠不及穩定不漲的房價來的有效,可以作為落實“房住不炒”的輔助手段。只要有可觀的升值套利空間存在,房地產市場就消滅不了炒房者。

總體來説,房地產税確實是抑制炒房的有力武器。地方政府有賣地以外的財政收入來源,那麼就能控制住地價,從而間接傳導穩住房價,減少房產投機行為。

第三點作用是地方政府可持續財政收入來源。從地方財政角度看,房地產税是取代賣地一錘子買賣,轉向可持續的税收。至於能否完全取代賣地收入,要看房地產税的徵收方式了。

過去是房地產增量時代,中國城市化建設剛剛起步,政府通過賣地可以獲得城市建機場、地鐵、高速等公共設施的錢,但土地總是有限的,這種財政方式難以為繼。

北上廣等大城市企業雲集,各類税收頗豐,土地財政依賴少。然而,部分三四線城市還在走土地財政的老路子。

現在房地產進入存量時代,大城市繼續攤大餅式發展空間變少,收縮型城市更為艱難。針對存量房徵税,能降低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依賴,拓寬財政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