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補貼新政策2021

1、契税暫行條例中,對於免徵契税的規定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税。

2、城鎮員工按規定第1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契税;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契税;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税的項目。

3、2021年契税補貼的最新規定於2021年9月1日起實行。

契税補貼新政策2021

1、《契税法》第二條將《契税暫行條例》第二條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修改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即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受讓方也應當依法繳納契税。

2、重新確定契税税率的決定權,由省級政府變更為省級人大常委會。

3、《契税法》中契税的徵收主體發生變化,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税務機關”統一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務機關”。

4、《契税法》新增加兩種免徵契税情形,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的,或者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徵契税。

5、《契税法》規定納税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税;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1、實測面積和預售面積誤差導致多交契税的情況可以退契税。在辦理房產證時,會核對房屋的面積,若是實測面積和預售面積有一定的誤差,導致房款發生變化,並且使納税人多繳税款的,憑房屋產權證原件及開發商退款證明可在税務窗口申請退契税;

2、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辦理期房退房手續應退還已徵契税的情況。國税函(2002)622號文: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税,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對其已繳納契税應予以退還;

3、重交契税的情況可以退契税,房屋買賣權屬轉移,如同一户主同一房號交納兩次契税(包括房改房、商品房、二手房)重交契税的可以去税務局申請退契税;

4、符合優惠税率購房時未享受的情況可以退契税。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人羣,部分地區有一定的契税補貼政策,購房時適用契税税率錯誤多交或未享受優惠税率的,經税務窗口工作人員驗證通過的可申請退契税;

5、交完契税不能變更產權的情況可以退契税。納税人在辦理產權變更前到契税所交納契税,後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時,未經批准並明確規定不能辦理產權變更的情況可申請辦理退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