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間房屋買賣合同能否公證

個人之間買賣房屋的,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要向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申請公證。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個人間房屋買賣合同能否公證

1、必須確認房主真實身份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需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即主要是核實房主的身份。總之,對於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是否一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作為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項問題更需引起購房者你的注意。

2、必須明確違約責任

因為房產交易複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狀況,從而導致違約行為。為了能避免以後出現扯皮現象,需要在簽署合同時就明確寫清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以及違約金的償付金額和時間,遵循的原則就是雙方責任、權利對等。

目前絕大多數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關於違約金的比例都有明確條款註明,但對於賠付時間卻沒有具體款項,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

因此在合同中應加入“買方在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賣方在實際交房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賣方(買方)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落實。

在房產轉讓的過程中,部分人會有一些誤區,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解析一下在房產轉讓過程中遇到的誤區。

1、認為沒有房產證也可以轉讓房產

有的轉讓人雖在該房中居住多年,原購房款也已經交清,但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在這種情況下就轉讓房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經成立但是不完全具備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因此其效力是否發生還有待進一步確定的合同。

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就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轉讓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後該合同才會有效。

2、認為房產登記一個人名下,該個人就可以轉讓房產

許多房產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但實際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故房產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應該夫妻雙方共同處分,也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轉讓方應該是夫妻雙方。

3、簽訂合同後就以為完結了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房款付清,但因為暫不想過户,認為讓轉讓方去公證處申請辦理一份委託買房的《委託書》買賣雙方就萬事大吉了。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書是公民、法人委託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文書。

《委託書》中如受託人的權限過寬,如受託人可以隨意出售,這樣就可能損害轉讓方利益;如受託人不去辦理過户,而轉讓方又去了外地,這就加大了過户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