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退房子但是售樓部不退怎麼辦

簽訂合同之後如果想要退房子,但是售樓部不給退的話,當事人首先要考慮自己是否具有我國法律規定的單方面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權利。如果不具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就很難去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享有權利的話,當事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來實現與售樓方解除合同的目的。具體來説,這主要依據了我國民法典第563條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滿足以下情形,可以提出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請求:第一,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第二,售樓方遲延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經過買方的催告仍然拒絕履行。第三,因為售樓方遲延履行或者存在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夠實現。第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

想退房子但是售樓部不退怎麼辦

1、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

買房人可通過掛號信、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開發商提出。因開發商責任導致退房,應由開發商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税費等;如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賠償標準,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彌補損失的,可另行要求賠償;因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准,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等原因導致退房的,開發商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15天內辦好各種手續。

買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後15日內,開發商應當退還買房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並且負責辦理買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所述手續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開發商應當代替買房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

3、開發商退還房款。

開發商應當在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後,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房人,並且辦理完畢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如果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自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後第16日至買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開發商應當每天向買房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