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質是什麼

法律的本質是什麼

法的本質就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地説,它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一、法是被提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①、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説明法的階級性。法不是超階級的,它總是一定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②、法只能屬於統治階級的。法只能在經濟上、政治上居於支配地位的階級,即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③、法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的體現。法是通過自己所掌握的國家政權,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即不是統治階級中個人意志的體現,也不應是統治階級個別或部分(階級、階層)意志的體現。

④、法是統治階級的基本意志的體現。不是全部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要靠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去體現、去貫徹。法不可能包羅萬象。它只規定和調整有關統治階級基本利益的和社會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會關係。

⑤、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的決定,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統治階級所代表的、與一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係所決定的。

二、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①、法體現着統治階級的意志,但統治階級意志本身並不能直接形成為法。由統治階級的國家制定或認可,才能成為法。

②、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之所以採取國家形態是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三、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

①、一切行為規則、社會規範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強制性是最強的――即不執行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不執行――輕者剝奪權利、重者剝奪生命。

②、國家強制力的物質形態:即一系列的國家執法組織:法院、檢察院、監獄、軍隊、警察等保證實施。

四、法的社會性

①、法的基本屬性——階級性。

②、法的社會性。在階級社會中,法在實現統治階級職能的同時,還執行由一切社會性質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的職能。隨着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的進步,法所具有的為公共利益服務的社會職能,在有關經濟、科技、環境等法律部門中所起的積極作用,正日益取得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