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教師資格證考試科目

在國考教師資格證考試中,各個層次的考試科目是不一樣的。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和《保教知識與能力》;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和《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初級中學、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國考教師資格證考試科目

1、國中科目三分為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思想品德、歷史、地理、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信息技術、歷史與社會、科學等15個科目。

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科目三分為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思想政治、歷史、地理、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等14個科目。

2、幼兒園面試不分科目,國小面試科目分語文、英語、社會、數學、科學、音樂、體育、美術,中學面試科目與科目三相一致。

3、2017年下半年起,針對音樂、體育、美術專業考生,筆試增加了綜合素質(國小)(音體美專業)201A、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音體美專業)202A、綜合素質(中學)(音體美專業)301A、教育知識與能力(音體美專業)302A四科。其考試大綱、考試內容暫與相對應的原科目(綜合素質(國小)201、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02、綜合素質(中學)301、教育知識與能力302)相同。國小、國中、高中、中職文化課類別的音樂、體育、美術專業考生,應按照新編碼的科目報考,已通過該類別“科目一”和“科目二”,且成績在有效期內的上述科目可替代使用,面試報名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