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和回遷房的區別是什麼

安置房和回遷房的區別是:

1、回遷房的拆遷方一般是開發商,在原來的地方蓋新的房子給拆遷户居住。回遷房在拆遷之前有產權證的,回遷後也會有房產證,與商品房一樣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安置房的拆遷方是政府,在其它地方建設房子給拆遷户居住。另外,安置房不可以自由買賣,買賣時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政策的約束。

安置房和回遷房的區別是什麼

1、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

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後才能夠將房屋過户給買房者。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違約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

2、買方無法取得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

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並不鮮見。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於賣方。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後,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

3、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

安置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糾紛,如果在完成過户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於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户,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最終,買房人將不得不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

1、要注意一房數賣

無法辦理,這就為出賣人“一房數賣”留下漏洞可鑽,一旦房價高漲,違約成本過低,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

2、定好交房的時間

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出賣人並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户手續。因此,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户的時間,實踐中雖然不能保證何時取得房產證,但要寫明自取得房產證多少之日起辦理的轉移手續。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要確定具體的交房時間,若在簽訂合同時就是現房,則可以約定繳納首付之日即為交房時間。

3、買方要留尾款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存諸多風險,規制顯得非常重要。但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需要繳納法院費,還需花費時間等成本。如果留有尾款(最好是大額尾款),而賣方認為違約所得小於尾款時,買方的違約機會將會大大降低。當然,具體如何將尾款留下,且能順利地完成買賣協議的簽訂,需要房產經紀人或者買方較高的談判技巧。

4、要求賣方的配偶簽名

實踐中,回遷房一般屬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的有關規定,該房產應屬於,一方處分應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則可能產生兩類法律後果:其一,若房價上漲,而配偶藉口不同意出賣房屋,則有可能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其二,若在過户之前,賣方夫妻離婚,則涉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以上兩種情況,只要賣方配偶簽名,並輔之以必要的條款,則基本上能夠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