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計入什麼科目

營業外支出科目。企業繳納税務滯納金,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年末結轉至“本年利潤”科目。

具體分錄如下:計提税務滯納金時:借:營業外支出貸:其他應付款繳納税務滯納金時:借:其他應付款貸:銀行存款期末,結轉本年利潤時:借:本年利潤貸:營業外支出税務滯納金,是指納税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和扣税義務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情況下,税務機關責令規定期限繳納税款,額外按日加收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對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佔用國家税款的一種補償,具有處罰的性質。

滯納金計入什麼科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税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特徵: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可以反覆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徵收滯納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税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税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在會計分錄核算中,屬於營業外支出。按照規定,關税、進口環節增值税、進口環節消費税的納税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税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税款,逾期繳納的,海關依法在原應納税款的基礎上,按日加收滯納税款0.05%的滯納金。

徵收滯納金,其目的在於使納税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儘早履行納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