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滯納金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所得税滯納金如何計算

加收所得税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繳税期滿次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計算公式如下:

滯納金=滯納税款×滯納天數×滯納金加收率(0.05%)。

如果按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税,納税人在次月15日後才繳納税款的,則從16日開始計算加收滯納金(不考慮節假日順延);一般個人所得税申報期為次月7日,納税人在次月7日後才繳納税款的,則從7日起計算加收滯納金。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由於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未繳或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如有特殊情況,追徵期可延長至五年。